上海佐单商务咨询中心与宁波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12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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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12983号案件名称
上海佐单商务咨询中心与宁波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上海佐单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宁波大通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12983号原告:上海佐单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告:宁波大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佐单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宁波大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佐单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佐单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佐单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刘 丽法官助理 金一欣书 记 员 周妍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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