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承仁、邹莲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002民初5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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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民初5193号案件名称
姜承仁、邹莲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姜承仁;邹莲军;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碑鲁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初5193号申请人:姜承仁,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邹莲军,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人: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碑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法定代表人:刘艳军,主任。申请人姜承仁、邹莲军与被申请人威海市环翠区桥头镇碑鲁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保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标的额**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在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执行款。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维深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岳晓蕾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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