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龙庭芳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7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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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执7011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龙庭芳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龙庭芳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20执70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负责人:田野,行长。被执行人:龙庭芳,女,1986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被申请人龙庭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20民初93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于2021年9月1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庭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人民币67010.18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询问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20民初930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 挺审判员 柴龙根审判员 杨 阳书记员 陈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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