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支、蔡云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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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821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支、蔡云鹏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支;蔡云鹏;孙红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支。被执行人:蔡云鹏,男,汉族,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被执行人:孙红雪,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七台河市金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大同街西段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支与蔡云鹏、孙红雪、七台河市金厦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自行给付,申请人撤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9)黑0903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李艳玲审判员 顾立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雪书记员 吴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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