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嘉益会计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民终3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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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民终3631号案件名称
无锡嘉益会计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无锡嘉益会计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天铭纺织有限公司;徐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终3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嘉益会计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无锡市惠山区永泰路8-64号。法定代表人:徐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关天培路155号翡翠城29号楼117号房。法定代表人:王学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杰,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杰,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天铭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工业园云景路6号。法定代表人:徐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华,女,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上诉人无锡嘉益会计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宏信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天铭纺织有限公司、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20)苏0803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无锡嘉益会计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但其未按期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无锡嘉益会计咨询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 炜审判员 朱 佩审判员 付礼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炜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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