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进有、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02执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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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02执1063号案件名称
李进有、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进有;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02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李进有,男,196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负责人:马念平,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李进有与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本院(2020)甘05民终8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中被执行人天水市秦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付申请执行人27140元,余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李进有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502执10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玉峰审判员 王存芳审判员 陈建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孝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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