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冯氏瑞隆商贸有限公司、张合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683执6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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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83执660号之一案件名称
成都市冯氏瑞隆商贸有限公司、张合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成都市冯氏瑞隆商贸有限公司;张合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683执6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冯氏瑞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散装物流园区桂通北路**成都银犁农副产品冷链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冯慧。委托代理人:曾强,四川蜀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合兰,女,52岁,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剑南镇。成都市冯氏瑞隆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合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683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合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00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从2016年4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进行计算)。被执行人另应承担执行申请费。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绵竹市剑南镇安顺路128号1幢1单元4层5号的房产,查封期限至2024年6月29日届满;于2021年7月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单号为2016510622512015032136、2011510622454015029303、2014510622442015036622、2012510622478115061804保险的现金价值,冻结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届满。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500.00元,在扣除执行申请费500.00元后,剩余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1.申请执行人同意只收取货款本金45000.00元(调解书载明金额),在扣除已支付和执行到位款项后,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最迟在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2.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购买保险的现金价值进行处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本案可依法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0)川0683民初9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涛zdqz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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