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30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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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302号之二案件名称
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吴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302号之二原告: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住所地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H19号。 法定代表人:程言明,总经理。 被告:吴某,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与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周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雪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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