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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30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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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30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与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吴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302号之二原告: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住所地宽城区农贸水产大市场H19号。       法定代表人:程言明,总经理。        被告:吴某,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与被告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宽城区某市场绿康肉类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周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雪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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