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正基建材有限公司、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81民初6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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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81民初6074号案件名称
邓州市正基建材有限公司、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邓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邓州市正基建材有限公司;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81民初6074号原告:邓州市正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邓州市腰店镇燕店。法定代表人:刘峰,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进,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法定代表人:魏加生,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文,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州市正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豫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邓州市正基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州市正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州市正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6元,由原告邓州市正基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双雁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照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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