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1、邓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03民初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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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803民初1588号案件名称
邓某1、邓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邓某1;邓某2;邓某3;邓某4;邓某5;邓某6;王某;周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588号原告:邓某1,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庐陵新区。原告:邓某2,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庐陵新区。原告:邓某3,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庐陵新区。原告:邓某4,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庐陵新区。原告:邓某5,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原告:邓某6,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原告:王某,男,199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以上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冷分田,江西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1,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告:周某2,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告:周某3,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告:周某4,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原告邓某1、邓某2、邓某3、邓某4、邓某5、邓某6、王某与被告周某2、周某1、周某3、周某4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邓某1、邓某2、邓某3、邓某4、邓某5、邓某6、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某1、邓某2、邓某3、邓某4、邓某5、邓某6、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肖明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艳书 记 员 刘 琳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03民初1588号原告:邓某1,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庐陵新区。原告:邓某2,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庐陵新区。原告:邓某3,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庐陵新区。原告:邓某4,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庐陵新区。原告:邓某5,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原告:邓某6,女,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原告:王某,男,199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以上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飞辉、冷分田,江西瀛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1,男,195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告:周某2,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告:周某3,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被告:周某4,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原告邓某1、邓某2、邓某3、邓某4、邓某5、邓某6、王某与被告周某2、周某1、周某3、周某4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邓某1、邓某2、邓某3、邓某4、邓某5、邓某6、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某1、邓某2、邓某3、邓某4、邓某5、邓某6、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肖明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艳书 记 员 刘 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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