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某义、柳某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320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320
  • 案件名称

    刘某义、柳某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某义;柳某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320申请人刘某义,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被执行人柳某娃,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申请执行人刘某义持本院(2020)陕0723民初2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柳某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利息30000,共计8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1.通过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2.经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其银行账户已被多案冻结);其名下无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与李淑鸿、柳盼、柳尧文共有位于洋州街道办事处西大街副175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洋房字第8938号)一套,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案较多,该房产已由它案予以查封。4.经调查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洋县管理部,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缴存账户。5.查明被执行人柳某娃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等疾病,有洋县长青医院于2021年1月3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经与申请人面谈,申请执行人建议不对被执行人柳某娃采取拘留措施。6.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措施,并表示没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任永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 洋书 记 员 宁建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