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明落与重庆双凤成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4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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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4912号案件名称
谭明落与重庆双凤成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谭明落;重庆双凤成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4912号 原告:谭明落,男,汉族,1990年03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告:重庆双凤成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办事处双凤路****3-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WMRM3D法定代表人:李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谭明落与被告重庆双凤成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明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明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宇 书 记 员 袁联铭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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