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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涛、彭林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5执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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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5执409号
  • 案件名称

    田涛、彭林鑫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保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田涛;彭林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5执409号申请执行人:田涛,男,土家族。被执行人:彭林鑫,男,土家族。本院在执行田涛与彭林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彭林鑫立即履行本院(2020)湘3125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一、偿还田涛借款本金1729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承担案件受理费1962元、申请执行费2494元。但彭林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上述义务。2021年9月2日,本院对彭林鑫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期间,本院对彭林鑫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彭林鑫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住房公积金已被另案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其他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田涛,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及与采取的执行措施,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含义及后果,并征询其意见。田涛回复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3125执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莉姣审 判 员 黄友军审 判 员 姚慧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龙林平书 记 员 张子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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