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中心、天津大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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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30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中心、天津大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中心;天津大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张仕琼;纪福国;王斌;纪思琦;王洪剑;孔繁昇;邢永霞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30号申请人: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小围堤道25号增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718220475W。法定代表人:杨东祥,主任。被申请人:天津大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兴华八支路六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TJJK6D。法定代表人:张仕琼。被申请人:张仕琼,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被申请人:纪福国,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被申请人:王斌,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纪思琦,女,199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王洪剑,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被申请人:孔繁昇,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邢永霞,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申请人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中心与被申请人天津大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张仕琼、纪福国、王斌、纪思琦、王洪剑、孔繁昇、邢永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5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天津大剑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张仕琼、纪福园、王斌、纪思琦、王洪剑、孔繁昇、邢永霞名下10064405.88元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宝颖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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