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应军、叶保卫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04民终1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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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民终1753号案件名称
袁应军、叶保卫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袁应军;叶保卫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04民终1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应军,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园南曹咀村淮河嘉苑16-1-501室,身份证号码340403197703112238。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利,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保卫,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镇林场宿舍,身份证号码340121197911202875。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荣,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袁应军因与被上诉人叶保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3民初3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应军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叶保卫的起诉;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叶保卫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2013年2月,袁应军承包了淮河新城五期及玫瑰园工程。工程施工中,袁应军将劳务分包给叶保卫。2018年12月25日,经结算袁应军欠叶保卫劳务费100000元,即叶保卫与袁应军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且叶保卫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袁应军造成巨大损失,法院应按基础法律关系予以审理此案,驳回叶保卫的诉讼;2、如按一审法院认定,袁应军与叶保卫之间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从一审叶保卫所提供的欠条内容中注明:总计欠叶保卫等工人工资100000元可以看出,袁应军不单欠叶保卫一人劳务费。现叶保卫一人单独作为原告诉讼袁应军不符合案件事实。叶保卫辩称,1、袁应军对与叶保卫系劳务合同关系以及欠叶保卫劳务费10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袁应军上诉称叶保卫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但一审袁应军并未对其主张提起反诉,即便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另案诉讼;2、虽然欠条写的是欠叶保卫等工人工资,但该工程由叶保卫施工,工程完工后,是叶保卫与袁应军进行最终结算,叶保卫作为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袁应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袁应军的上诉请求。叶保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袁应军支付叶保卫劳务费100000元;2、诉讼费由袁应军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叶保卫为袁应军提供劳务。2018年12月25日,袁应军出具一份欠条,记载“欠条今欠到叶保卫等工人工资(淮河新城五期2015年2月份没付完的余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剩余的这35000元,叶保卫、袁应军两人协商同意此款抵2017年9月份左右玫瑰园6#楼工人受伤工花去玖万伍仟元整,叶保卫处35000元、袁应军出60000元,双方二人同意认可。下欠:2018年2月份淮河新城五期没付完的¥48000元肆万捌仟元。玫瑰园6#楼工人工资没付完的伍万元整(¥50000元),上下线条贰仟元整(¥2000元)。共计欠叶保卫等工人工资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双方同意认可欠款人:袁应军工人:叶保卫2018.12月25”。之后,袁应军支付叶保卫劳务费10000元,剩余90000元劳务费至今未付。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袁应军拖欠叶保卫劳务费90000元的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证实,足以认定。现叶保卫起诉要求袁应军支付劳务费9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对叶保卫超出部分的诉请,不予支持。袁应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袁应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叶保卫劳务费9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叶保卫负担230元(已交纳),袁应军负担2070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同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叶保卫作为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本案中,袁应军将其承包的案涉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叶保卫,但袁应军、叶保卫均不具有劳务分包资质,不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的规定,一审将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并无不当。袁应军与叶保卫经结算后,向叶保卫出具了共欠叶保卫等工人工资100000元的欠条一张,一审判决袁应军偿还叶保卫的亦是劳务费,并非工资款,袁应军上诉称本案应按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系对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的错误理解,故叶保卫作为原告诉讼主体适格。综上所述,袁应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袁应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王元元审判员 李 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 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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