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晓明、王玉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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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773号之一案件名称
蔡晓明、王玉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蔡晓明;王玉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晓明,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玉华,女,1969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蔡晓明与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1050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291.88元。已执行12,106.41元,未执行18,185.47元。2021年9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7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代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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