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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晓明、王玉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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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77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蔡晓明、王玉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蔡晓明;王玉华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蔡晓明,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玉华,女,1969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蔡晓明与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民初10506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291.88元。已执行12,106.41元,未执行18,185.47元。2021年9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强制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7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吾斯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代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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