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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桥、边新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3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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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3192号
  • 案件名称

    李秀桥、边新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正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李秀桥;边新宅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3192号原告:李秀桥,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边新宅,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李秀桥与被告边新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秀桥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桥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李秀桥负担。审判员 张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润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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