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桥、边新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3民初319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23民初3192号案件名称
李秀桥、边新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正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秀桥;边新宅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3民初3192号原告:李秀桥,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边新宅,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李秀桥与被告边新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秀桥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秀桥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李秀桥负担。审判员 张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润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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