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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军、张良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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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408号
  • 案件名称

    张忠军、张良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肇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忠军;张良辰
  • 案件缘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408号原告:张忠军,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张良辰,男,194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张忠军与被告张良臣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忠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纳水费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忠军负担。审判员  陈姗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昭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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