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军、张良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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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408号案件名称
张忠军、张良辰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忠军;张良辰案件缘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408号原告:张忠军,男,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张良辰,男,194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张忠军与被告张良臣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忠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纳水费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忠军负担。审判员 陈姗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昭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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