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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某、韩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403民初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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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民初2323号
  • 案件名称

    中某、韩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某;韩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03民初2323号原告:中某,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韩某,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原告中某与被告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10,885.58元(其中贷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罚息885.58元)及至归还之日止的全部利息、罚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贷款,并在线上签订了《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极速贷》,额度金额10,000.00元。被告于2020年8月7日支取贷款10,000.00元,贷款期限6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10%。现贷款已逾期未还款,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拖欠贷款,但是被告始终不予归还,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故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以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及地址进行送达,现无法向被告送达,且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此情况应属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志伟人民陪审员  赵广志人民陪审员  王 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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