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广安旗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2民初3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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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2民初3010号案件名称
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广安旗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广安旗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2民初3010号原告: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公山镇渔坝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D1BG4L。法定代表人:尹丽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桃梅(特别授权),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旗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南段13号4单元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2HFNY81。法定代表人:陈春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旗力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7.50元,由原告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友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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