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玉祥与王劲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2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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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2072号案件名称
蔡玉祥与王劲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蔡玉祥;王劲风;上海嘉蓬五金工具包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2072号原告:蔡玉祥,男,195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刚,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劲风,女,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第三人:上海嘉蓬五金工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嘉蓬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王劲风。原告蔡玉祥与被告王劲风、第三人上海嘉蓬五金工具包装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蔡玉祥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蒋慧书记员 朱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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