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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祥与王劲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7民初12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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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民初12072号
  • 案件名称

    蔡玉祥与王劲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蔡玉祥;王劲风;上海嘉蓬五金工具包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7民初12072号原告:蔡玉祥,男,1955年11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刚,上海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劲风,女,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第三人:上海嘉蓬五金工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嘉蓬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王劲风。原告蔡玉祥与被告王劲风、第三人上海嘉蓬五金工具包装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蔡玉祥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蒋慧书记员  朱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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