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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董改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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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312号
  • 案件名称

    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董改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董改芬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312号原告: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杰,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娟、柏美林,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改芬,女,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原告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改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  丽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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