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董改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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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312号案件名称
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董改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董改芬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312号原告: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杰,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娟、柏美林,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改芬,女,1970年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原告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董改芬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 丽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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