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跃进、杜永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22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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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2233号之一案件名称
卢跃进、杜永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卢跃进;杜永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2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跃进,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杜永利,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本院在执行卢跃进与杜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民初2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执2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杜春晖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孔令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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