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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跃进、杜永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22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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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223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卢跃进、杜永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焦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卢跃进;杜永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2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跃进,男,195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杜永利,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本院在执行卢跃进与杜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民初29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1)豫0802执22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杜春晖审判员  周荣应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孔令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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