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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方华、周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1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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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1783号
  • 案件名称

    王方华、周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方华;周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1783号 申请执行人:王方华,男,1961年0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周迪,男,1985年10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海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方华与被执行人周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17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淑君 审判员何金伟 审判员杨晨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高颖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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