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方华、周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1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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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1783号案件名称
王方华、周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方华;周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1783号 申请执行人:王方华,男,1961年07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周迪,男,1985年10月0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宁波市海曙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方华与被执行人周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03执17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淑君 审判员何金伟 审判员杨晨炯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高颖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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