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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彩丽、天津琅壹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2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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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729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汪彩丽、天津琅壹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汪彩丽;天津琅壹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7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彩丽,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琅壹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开二马路110增6号、112号三层185。法定代表人:苏建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水,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汪彩丽与被执行人天津琅壹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104民初7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63127.45元,本院于2021年08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天津琅壹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房屋登记手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暂不在本案中处分查封房屋。本院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4执72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李亚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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