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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秀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路营业所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6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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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6071号
  • 案件名称

    孟秀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路营业所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孟秀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路营业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联国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6071号原告:孟秀静,女,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依婷,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路营业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6-1号6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79107539X。负责人:李时荣。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哲、张娇,系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6239890T。法定代表人:蔡剑波。第三人:银联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6号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455878X6。法定代表人:蔡剑波。原告孟秀静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民主路营业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银联国际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孟秀静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秀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孟秀静承担。审 判 长  张 君人民陪审员  罗小茜人民陪审员  李 净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门紫薇书 记 员  韩 璐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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