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明华、陈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02民初13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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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民初1369号案件名称
唐明华、陈强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唐明华;陈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02民初1369号原告:唐明华,男,汉族,1959年9月1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被告:陈强,男,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受理了原告唐明华与被告陈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明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46000元及利息22000元(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0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1年8月6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8月,被告租用原告挖机用于邵塘大道G207国道工地,双方约定租金每月30000元,原告租给被告一个多月,被告未及时支付租金。被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唐明华三重挖机在塘邵G207国道四工区二队包月款共计肆万陆仟元整(46000.00)属实。四工区二队欠款人:陈强2013年11月20日”。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本院。判决的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属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唐明华将挖机租赁给被告使用,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有被告陈强签署《欠条》为证,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费用。因被告在出具欠条后一直未支付费用,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46000元租赁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虽然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支付期限,但根据交易习惯和原告自述向被告追讨租赁费的事实,被告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支付租金,该期限以一个月为宜,故逾期利息参照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以46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0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18400元,自2020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6日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为1708元,利息共计20108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据实予以支持。被告陈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唐明华租赁费4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0108元;二、驳回原告唐明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陈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张希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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