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薛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711民初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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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250号案件名称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薛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薛支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711民初1250号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薛支行,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负责人:王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苏瑞,辽宁博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莱,辽宁博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姜某,女,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原告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薛支行与被告杨某、姜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结案。案件受理费9,949.00元,减半收取4,975.00元,由被告杨某、姜某负担。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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