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康乐一区业主委员会、张月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28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381民初2847号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康乐一区业主委员会、张月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青铜峡市康乐一区业主委员会;张月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381民初2847号原告:青铜峡市康乐一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青铜峡市康乐一区北门。 负责人:李学仁,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文斌,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青铜峡市,该业主委员会委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砚敏,青铜峡市小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月霞,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青铜峡市。 原告青铜峡市康乐一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月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13日,原告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铜峡市康乐一区业主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铜峡市康乐一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刘兴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玲、天津华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6202号 下一篇 锦州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薛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711民初12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