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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艳、彭雪峰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426财保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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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财保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小艳、彭雪峰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刘小艳;彭雪峰;管扬帆;欧阳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财保20号之一申请人:刘小艳,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申请人:彭雪峰,男,196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被申请人:管扬帆,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被申请人:欧阳艳,女,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申请人刘小艳、彭雪峰为与管扬帆、欧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湘0426财保2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管扬帆、欧阳艳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1年9月2日,被申请人管扬帆提出本案的民间借贷尚未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请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经本院核实,被申请人管扬帆出具给申请人刘小艳、彭雪峰的借条明确还款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现未到还款期限。申请人刘小艳未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在借条上添加“每年节一次利息”,然后以未按期结息为由主张被申请人违约,为确保其债权实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发现申请人刘小艳自行在借条上添加利息结算方式,导致在还款期限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本案采取诉前保全措施错误,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管扬帆、欧阳艳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扣押或查封。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刘小艳、彭雪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旷 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兰芳书 记 员  张 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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