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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王洪波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恢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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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恢30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王洪波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王洪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恢30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甘塘组(易应华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0516366Q。法定代表人:孔棵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湛赛男,湖南湘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洪波,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关于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王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的(2020)湘0626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2020)湘0626执1570号案件终结执行后,因被执行人王洪波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王洪波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3956.62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王洪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王洪波名下银行账户并予以冻结,未发现足够余额可供扣划;发现位于湖南省平江县[权证号:平房权证城字第××号]的不动产权利登记人为王洪波,经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无法确定前述不动产的权利登记人与本案被执行人为同一人,故本院无法处置;发现车牌号为湘A×××××的大众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本院以(2020)湘0626执1570号案件于2020年12月10日进行查封,前述车辆已办理抵押,且因未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通过上述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王洪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24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申请执行人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货款153956.62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王洪波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美达瑞筑钢结构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湘0626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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