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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润民、刘振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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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947号
  • 案件名称

    白润民、刘振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白润民;刘振刚;李香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947号申请执行人白润民,又名白润明,男,1汉族,神木市人,委托代理人白小军,男,汉族,籍贯、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振刚,男,汉族,神木市人,被执行人李香俊,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白润民与刘振刚、李香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陕0881民初26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刘振刚、李香俊向申请执行人白润民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21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案件执行费5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电子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系统、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名下的财产,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高措施。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白小军。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代理审判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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