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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丕兰、马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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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690号
  • 案件名称

    王丕兰、马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丕兰;马荣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荣,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林,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丕兰,女,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人马荣与被申请人王丕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18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丕兰名下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以东、XX城XX路XX城( [ ]房屋。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履行义务需现行解除房屋为由,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丕兰名下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以东、XX城XX路XX城 ]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8809203061262XXXX809200026196005085561062XXXX005080021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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