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丕兰、马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6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690号案件名称
王丕兰、马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丕兰;马荣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69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马荣,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林,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洁,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丕兰,女,196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 。 申请人马荣与被申请人王丕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陕0112财保187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丕兰名下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以东、XX城XX路XX城( [ ]房屋。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履行义务需现行解除房屋为由,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丕兰名下的位于西安市XX区XX路以东、XX城XX路XX城 ]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8809203061262XXXX809200026196005085561062XXXX005080021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280号 下一篇 白润民、刘振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9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