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谭益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355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35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谭益华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谭益华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355号之一移送人: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谭益华,男,1964年9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谭益华罚金一案,安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2020)湘1028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益华处罚金人民币210000元及追缴美金10000元、人民币12183475.1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谭益华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谭益华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谭益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冻结了其公积金11249.9元,额度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谭益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网络银行、不动产、工商、车辆、证券、保险理财、公积金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谭益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谭益华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高平审 判 员 李红日审 判 员 段小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尹良硕书 记 员 胡耀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