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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峰、李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恢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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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恢473号
  • 案件名称

    周峰、李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周峰;李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04执恢473号申请执行人周峰,男,汉族,1982年1月8日生,教师,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被执行人李祎,男,汉族,1981年5月25日生,个体户,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申请执行人周峰与被执行人李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淮民初字第02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峰5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周峰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恢复立案执行,2017年12月8日本院认为对李祎所有的房屋进行处置,属于“无益处置”,被执行人李祎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周峰认为可以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淮阴区王营镇北京东路东昇花园小区A幢306室房屋,故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祎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李祎没有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没有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祎所有的位于淮阴区王营镇××小区××楼××室房屋,该房屋系被执行人李祎“唯一住房”,现李祎的父母及二子女居住在该房屋内,被执行人去向不明,被执行人李祎二子女均系未成年人,居住此房屋上学,无其他住所,由李祎的父母在照看,李祎父母在农村有住所。被执行人周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没有实现债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进行了核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的房屋因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且该房屋有抵押权,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时,应保证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故暂不宜处置该房屋。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024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车正义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赵传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春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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