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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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166号案件名称
广州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广州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6号4507-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22501837。法定代表人:朱亮。委托代理人:夏红梅,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杰,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本院在执行广州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21)川成蜀证执字第90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按执行证书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3725.91元及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采取以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杰名下证券、银行、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李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交费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杰名下银行、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及保险,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将被执行人李杰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和冻结。5、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去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杰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其名下未有不动产。6、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去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杰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其名下未有不动产。7、本院于2021年8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李杰名下公积金情况,未查询到其名下有公积金。8、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9月1日、9月18日对被执行人李杰名下证券、银行、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第三、四、五次网络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9、本院于9月1日将被执行人李杰名下的保险进行冻结。10、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李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11、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李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冻结被执行人李杰名下的存款划拨至申请执行人广州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下。13、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谈话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采取的相关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李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松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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