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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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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513号
  •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刘某;高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513号原告刘某,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媞,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晖,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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