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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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2民初2513号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某;高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2民初2513号原告刘某,女,1976年2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媞,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春晖,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董爱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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