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华、吴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603执恢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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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执恢161号案件名称
高华、吴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高华;吴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603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高华,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委托代理人:张智鹏,系内蒙古三恒(伊金霍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平,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人高华与被执行人吴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恢复对(2019)内0603执43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高华欠款50万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高华申请我院结案。执行费17519元被执行人吴平已缴纳。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平欠申请执行人高华的1511859元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呼布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小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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