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江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炳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91执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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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执874号案件名称
德州市江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炳凯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德州市江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石炳凯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91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江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枣林齐村工业园内南楼106室。法定代表人:王从声,总经理。被执行人:石炳凯,男,汉族,1989年8月2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198号琅琊台花园9-1-302室。本院在执行德州市江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石炳凯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依据(2021)鲁1491民初742号民事调解书保全查封了石炳凯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2021)鲁1491民初742号民事调解书对石炳凯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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