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与崔某1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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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785号案件名称
崔某与崔某1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崔某;崔某1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785号原告:崔某,男,朝鲜族,1968年5月28日生,住敦化市。 被告:崔某1,其他自然信息不详。 原告崔某与被告崔某1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崔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崔某负担。 审判员 冯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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