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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应县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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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6民终240号
  • 案件名称

    魏某与应县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朔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魏某;应县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240号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魏某,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应县西北角村人。        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应县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县金城镇保健南路西1号。        法定代表人:岳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山西剑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宏丰浩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应县南三环6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汉族,1966年2月15日出生,应县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某,应县大临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魏某、应县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原审被告应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20)晋0622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关于未完成工程量及实际支出的工程价款之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20)晋0622民再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应县元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魏某申请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6元,不予收取。        审判长    刘晔审判员    殷莉审判员    郭洪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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