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佩与龚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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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617号案件名称
龚佩与龚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樟树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龚佩;龚卉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17号申请人:龚佩,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湖,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龚卉,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龚佩与被申请人龚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龚卉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龚卉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17号申请人:龚佩,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湖,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龚卉,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龚佩与被申请人龚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龚卉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龚卉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旺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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