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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佩与龚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82执保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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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2执保617号
  • 案件名称

    龚佩与龚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樟树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龚佩;龚卉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17号申请人:龚佩,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湖,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龚卉,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龚佩与被申请人龚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龚卉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龚卉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旺旺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82执保617号申请人:龚佩,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樟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湖,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龚卉,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龚佩与被申请人龚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龚卉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龚卉的银行存款4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旺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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