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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景潭、靳武章借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83民初4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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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民初4556号
  • 案件名称

    姚景潭、靳武章借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姚景潭;靳武章
  • 案件缘由

    借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83民初4556号原告:姚景潭,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靳武章,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原告姚景潭与被告靳武章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姚景潭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景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景潭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景潭负担。审判员  杨开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珊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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