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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俊峰、赵俊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4执3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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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执3174号
  • 案件名称

    赵俊峰、赵俊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赵俊峰;赵俊峰;李佳璐;李佳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3174号申请执行人:李佳璐,女,199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萍,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天芝,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申请执行人李佳璐之母,住陕西省乾县。被执行人:赵俊峰,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申请执行人李佳璐与赵俊峰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民终2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赵俊峰应赔偿李佳璐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71105.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8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佳璐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2、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7月19日、8月30日三次对赵俊峰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赵俊峰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不足。因本案的执行,其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此外,无房产、车辆、证券、保险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对被执行人赵俊峰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书面谈话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171105.5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4.5元,全额未执行。本案执行费2502元,全额未收取。申请执行人李佳璐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  晓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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