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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李健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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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981号
  • 案件名称

    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李健国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李健国;王六菊;李艳;张大伦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大方县人民法院往北200米处。法定代表人周跃,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健国,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王六菊,女,1979年1月8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李艳,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张大伦,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执行李健国、王六菊、李艳、张大伦民间借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健国等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健国等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健国等人财产状况,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艳银行存款1532.62元,被执行人王六菊银行存款3995.91元,被执行人李健国银行存款4885.18元,共计扣划款项10413.71元,该款已发放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大方县农业产业资金互助合作社联合社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款项7万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所欠款项及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申请执行人自行处分权利在执行程序中的运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981号案件的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份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显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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