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辽0882执1363号之二沈朋:你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市支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882民初211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6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12992.01及利息、延迟履行金。二、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本院地址:大石桥市法院执行局邮编:115100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