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韩志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70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7075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韩志勇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韩志勇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707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金伟,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志勇,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兆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韩志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担。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靖雯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