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冯雪、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11执167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11执1671号
  • 案件名称

    冯雪、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冯雪;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11执1671号冯雪、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分公司:申请人冯雪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共计18482.07元。经本院立案执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松花湖国际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分公司账户存款18659.0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冯雪18482.07元,交纳执行费177元。至此,申请执行人冯雪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吉0211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