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啟明、龙堂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7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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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78号之二案件名称
陈啟明、龙堂军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陈啟明;龙堂军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啟明,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龙堂军,男,1974年4月13日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陈啟明与龙堂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927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被执行人龙堂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龙堂军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本院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堂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龙堂军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768.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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