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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德华、李非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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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4866号
  • 案件名称

    尤德华、李非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尤德华;李非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866号原告:尤德华,男,汉族,1979年12月4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李非非,男,汉族,1987年11月18日出生,住陕西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尤德华诉被告李非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依法受理后,原告尤德华于2021年9月2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德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元,减半收取计162元,由原告尤德华承担。        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林书记员    田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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